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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於光祿
  從立案查辦新疆煤田滅火局三位局長貪污受賄案中,我們發現滅火局在幹部教育管理、財務審計監督等方面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,值得引起深思和警示。
  制約機制不健全,監督缺乏應有效力。齊德香作為滅火局“一把手”,集決策權、控制權、執行權為一體,他將個人意志凌駕於組織之上,獨斷獨行,權力運行嚴重失控,形成了下級不敢監督,同級無法監督,上級職能部門監督不力的狀況。齊德香貪污犯罪歷時7年之久,始終未被髮現,直到2013年自治區審計廳對新疆煤炭工業管理局領導進行離任審計時,滅火局的問題才浮出水面。
  領導兼任公司職務,為犯罪提供便利溫床。齊德香不僅擔任滅火局局長,還兼任其參股的下屬公司的法人代表,伙同蔡忠勇、任新敏,採取私設賬外賬,巧立支出手段,共同貪污公款。不難看出,國有事業單位領導同時兼任參股的下屬公司職務,相應監管制度的欠缺為其提供了作案機會和條件。
  財務管理混亂,運行機制缺失。滅火局及其參股的陽光綠島商貿公司和華中新工程監理公司,管理制度不健全,執行力不到位,財務管理失去應有的審核、監督作用,導致齊德香等人做假工資表,隨意侵吞國有資產。
  (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二處副處長 於光祿)  (原標題:案後說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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